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3-11-08 17:09:30浏览人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对外责任上:
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以注册资本未上限,这点与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合伙人才以认缴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认缴份额越多,承担责任越大。
在对内责任上:
合伙人之间为契约关系,依据合伙协议作为各方合作的蓝本,注册资本是合伙企业成立时,所有任何人通过合伙协议确认的,即如果有合伙人不履行认缴或者实缴注册资本义务,存在被除名的风险,也就是剔除出合伙企业,甚至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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