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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丢失处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1-10-28 14:13:56浏览人数:


如果看完如下文章,依旧有记账报税问题,可以联络我们解决,电话133 8034 8332


1.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由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是销货方、也可以是购货方丢失谁挂失)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桂失发票,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发票丢失是否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是否需要登报声明?

无需报案或登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

3.发票丢失应如何报告?

参照办税指南“发票遗失、损毁报告”,预约主管税务机关“税控管理”窗口办理发票挂失登记业务填写《发票挂失/提毁报告表》(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下载)

4.发票丢失会是否会扣减纳税信用?

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48 )。具体扣分标准和规则详询管理员。

5.发票丢失会是否会被罚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5 )附件)41.丢失发票:

丢失深圳通用定额发票的,伍拾元版以下(不含)的,每本 50 ;伍拾元版及以上的,每本 150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含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发票的,每份 50

丢失深圳税务机关监制其他发票(包括已开具的发票,已经废止的发票种类)的,或纳税人存续期间首次违反且丢失空白未开具发票合计5 份以下,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6.已开发票登记挂失后如何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丢失记账联:用发票联复印件记账。(工单 144030000000001873905 答复)

记账联和发票联均丢失:入账原始凭证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即可,建议企业用白纸重新打印去失发票作为入账凭证(144030000000004920546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10-14)

7.登记挂失后如果重新找回发票可否撤销登记?

已经登记挂失的不可撤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九款: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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