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2-05-06 07:17:17浏览人数: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跨区域经营,应当在该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建筑服务企业《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传递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
“增值税发票使用信息”就是指“为经营地项目开具的发票验旧全票面信息(自开发票信息)、代开发票全票面信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信息”;
“外出经营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信息是指《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的信息;
“预缴增值税”信息是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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