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2-04-26 08:23:50浏览人数:
深圳公司公司注册完成后,公司管理也属于创业者应该注意的问题,某客户公司正常开展运营后,因为业务需要,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某员工在试用期内,不遵守部门领导指挥,认为公司加班制度不合理,负面情绪较大,且不愿遵守公司工作秩序,公司认为其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想辞退该员工,问:试用期是否可以直接辞退?辞退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很多企业管理者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误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并非是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见附注)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并不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员工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试用过程中建立较为明确的工作制度,试用期员工违反工作制度,应当以出面形式通知,试用期结束时如不想录用,方可有理有据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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