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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流程?

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3-07-31 12:21:40浏览人数:


住所使用证明要求如下:

 

1. 自有房产:

   - 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

   - 缺乏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 由县//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场所证明。证明文件需包含场所详细地址、所有权主体及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的意见。

     - 由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证明文件需包含场所详细地址、所有权主体及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的意见。

   - 购买的商品房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租赁(借用)房屋:

   - 使用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

   - 使用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及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将城镇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文件。

   -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无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健康或财产安全问题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交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并承诺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住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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