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勤瑞达发布日期:2023-07-31 12:24:12浏览人数:
(1)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 县 (市、区)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或者居 (村) 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租赁 (借用) 房屋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的,提交租赁 (借用) 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 (借用) 宾馆、饭店 (酒店) 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 的,提交租赁 (借用) 合同和宾馆、饭店 (酒店) 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 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 所在地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 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 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 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 (村民) 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 更登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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